2006年备受达州乃至全国网民关注的达州网络侵权第一案在新年到来前终于尘埃落定,网名为“天静小斋”的胡苏芳最终胜诉。
一审判决,两败俱伤
“天静小斋”实名胡苏芳,是通川区一名小学教师,网络文章有一定名气,特别是在达州信息港凤凰山下论坛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报和达县电视台曾对其做过专访。2006年1月16日、1月19日、1月23日,达城另一网民“如花美眷”(实名张了戈)分别在凤凰山下论坛巴山网事版块里发表了《天静小斋,请做个知耻的女人》等4篇文章,文中使用了一些侮辱性词语。之后,“如花美眷”在网上公开承认自己就是张了戈。胡苏芳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了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胡苏芳起诉张了戈后,双方又于2006年3月20日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内容包括:张了戈在“凤凰山下”向胡苏芳发表公开道歉贴,其内容与书面道歉一致,而胡苏芳在张了戈发表道歉帖后二日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等。次日,张了戈在网上向“天静小斋”致歉,后因胡苏芳未如约申请撤诉,张了戈又于3月29日反诉胡苏芳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 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了戈针对网名“天静小斋”发表的帖子,使用了侮辱性词语,结合帖子的语气、发表环境,使用上述语言评价他人已超过必要限度,带有侮辱他人的意思,因媒体已报道过“天静小斋”就是胡苏芳,故在一定范围内的公众已知道“天静小斋”就是胡苏芳,张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其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已按协议全面覆行了义务,但胡苏芳仍坚持请求判令张承担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通川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胡苏芳的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张了戈的诉讼请求;本诉诉讼费500元由胡苏芳承担,反诉诉讼费500元由张了戈承担。
终审判决 “天静”胜诉
胡苏芳对判决不服,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张了戈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被上诉人张了戈以“如花美眷”的网名所发表的针对“天静小斋”的帖子,使用了带侮辱性、贬低性的词语属实,且已直接贬低了胡苏芳的人格,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其的公正评价。张的行为已构成对胡苏芳名誉权的侵害,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双方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实际均未按协议全面履行义务,故胡苏芳要求判令张了戈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张了戈在一审诉讼期间向胡苏芳书写了道歉信,并已在网上表道歉帖,已经实际履行所应承担的上述民事责任而产生的义务,本院予以确认。因网上侵权言论的传播更具广泛性,相比传统媒体,其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危害后果也较大。张了戈的系列侵权文章,在侵犯了胡苏芳名誉权的同时,也给胡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因此,对胡苏芳要求张了戈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通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书中的第二条,撤销第一条;张了戈赔偿胡苏芳精神抚慰金500元;一审反诉费500元由张了戈负责,一审诉讼费500元和二审诉讼费500元,合计1000元由张了戈负担700元,胡苏芳负担300元。至此,这起打了大半年的侵权官司终于在新年到来前划上句号。
虚拟世界 法律约束
在终审判决书下达的第一时间,记者采访了“天静小斋”和他的代理律师孙晓明。孙晓明告诉记者,这起官司“天静”以全胜告终,之所以她仍要承担300元的诉讼费,是因为她请求判决的金额高于实际赔偿,存在一个不当请求的问题。而“天静”表示,自己能在2006年内了结这起官司,以轻松的心情跨入2007年是件十分开心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