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綦江县民工张某某去年10月5日在宣汉胡家镇宋家湾隧道施工时,不慎从6米高的台机上摔下,由于头部先着地导致颈部严重受伤。虽然张某某受伤后被及时送进了医院进行了救治,却在医疗费用问题上和工程方包工头产生了分歧…… 回忆:摔伤被及时救治 1月30日,张某某来到本报求助。据张某某介绍,他是重庆綦江县人,去年在宣汉胡家镇宋家湾隧道打工。据他回忆,去年10月5日中午11时许,他从台机上摔下后,于当日中午12时被送进了宣汉胡家镇卫生院抢救治疗,由于伤情严重,加上当地医疗条件有限,肢体麻木的他于当年10月8日被转入达州市骨科医院,次日又被转入通川区红十字医院,该工程包工头主动给医院支付了10000余元医疗费用。 经过检查,他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颈部多处椎肩盘突出。去年10月14日,医院对他进行了手术,并用钢板固定了其突出的颈椎肩盘。去年11月1日,因为他的伤口基本愈合,加上工程方给医院交付的医疗费用也全部花光,无钱继续在医院疗养,他便出院回家疗养。 变故:疗养期病情反弹 张某某说,没想到他回家后,病情却出现反弹现象,又出现了肢体麻木、头疼耳鸣等症状,他只好就近到重庆市綦江县人民医院进行医治,这次花去了医疗费用6000余元。由于他家里经济困难,为了缴纳这笔医疗费用,家人还是贷的款。 出院后,他找到工程方讨要这笔医疗费用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工程方:责任已尽到 记者随后联系了该工程方的福建籍包工头薛某。薛某表示,由于张某某是违规操作中摔下台机受伤,工程方出于人道主义以及考虑张某某是在自己的工地上出的事,工程方有一定的责任,才付了10000多元的医疗费,而且张某某在达州出院时已痊愈,工程方的责任已尽到。至于张某某回家疗养发生的事情,薛某认为这与他们没有关系。 到底该谁来为张某某的这笔医疗费埋单?本报将继续关注。
律师点评: 承揽方薛某与张某某之间属雇用关系。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张某某出院后产生的6000余元医疗费用,只要能证明与前次摔伤有因果关系,则承揽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承揽方能证明张某某受伤自身有重大过失,也应相应减轻薛某一方的赔偿责任。 天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东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