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认为,原告从1983年作手术至今已过23年,在程序上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原告的请求赔偿权不受法律保护。经达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提出赔偿3万元医疗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王景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承担。
求公道,苦命女子愤而上诉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王景芳表示无法接受。她说,原告在1983年3月取螺丝钉时明知其中一颗无法取出却没有让患者享有知情权,而且病历明确记载,螺丝钉取不出来的原因是“螺钉脱丝和上得太紧”,这说明螺丝质量和上螺丝的技术存在问题。而且,王在2005年7月28日的X片检查以前从来就不知道自己体内还有螺钉,一颗铁螺钉长时间存在于体内,无论怎么说也不可能对身体没有害处,自己功能恢复不全显然与此有关。因此,她已经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唐隆茂律师认为,王景芳虽然施行取钢板螺钉术至今已有20多年,但这期间她并不知晓体内尚有残留螺钉,虽然1991年在大竹县人民医院作手术时就有可能知道此情况,但大竹县人民医院证明在2003年7月以前王从未到该院查过病历,因而说王景芳已过20年诉讼时效的观点不妥。唐律师强调,王景芳要在上诉过程中打赢这个官司,除了要证明自己知晓体内残留螺钉至今的时限没有超过20年外,还要通过市中院的委托找上级医疗机构,并且作出与达州市医学会结论相反的鉴定,应该说王景芳胜诉的把握还是很大的。 王景芳能否讨回公道?能够摆脱病魔的纠缠吗?我们期待着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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