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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螺钉折磨我24年……
2006-10-25 10:34:31 来源:达州新闻网 作者:申君 

    24年前,那时才17岁的少女王景芳在医院施行了“O”型腿矫正术,期待着能拥有一份健康人的自信,可她没想到腿没矫正好反倒在24年后发现,体内还残留着一颗已经生锈、并且无法取出的螺丝钉。王景芳坚持认为螺丝钉残留体内造成了对身体的伤害,一气之下将给她施行手术的医院告上了法院,但法院一审却以已过了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王景芳的请求。正在上诉的她无法知道,自己体内的这颗螺丝钉还要折磨她多久。而今,取出螺丝钉、过一份正常人的生活成了她唯一的心愿。

做手术,愿望落空螺钉残留

    王景芳从小患有佝偻病,不仅个子瘦小,而且双腿内盘呈“O”型,行走极不方便,也影响美观。1981年12月,也就是在王景芳刚满17岁的时候,在达竹矿务局铁山煤矿上班的父亲将女儿接到了自己所在的矿区医院施行“O”型腿矫正手术。当时先做了左腿的矫正术,即左股下段钢板螺丝钉固定术,植入了钢板和螺钉。出院时,医生叮嘱一年以来再来取钢板和螺丝钉。
    1983年3月25日,王景芳在家人陪同下来到铁山矿区医院,施行钢板螺丝钉取出术。据王自述,手术出院后她不仅没感觉到走路方便,反倒只能依靠凳子行走,双腿无法盘曲,无法下蹲。1991年12月,王只好又到大竹县人民医院施行右腿矫正术,心想只要将右腿治愈就好了。但右腿矫正后左腿的功能仍得不到恢复,王于是在1992年12月再次到大竹县人民医院对已经于1981年12月在铁山矿区医院施行了矫正术的左腿进行矫正,这一年王已经28岁。
    大竹医院的两次手术之后,王景芳的身体明显好转,不仅丢开了凳子拐杖,还能做一些体力活。但逐渐地,她发现自己的左腿长期胀痛、发麻,有几次还出现左腿缺乏知觉的表现,但她一直以为是术后综合症,未予理睬,直到去年7月28日,实在坚持不住的王景芳才到大竹县人民医院作X片检查。检查结果显示:王景芳体内竟然残留着一颗已经断了的螺丝钉!

讨说法,一审判决出乎意料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王景芳辗转在为自己做过手术的几家医院查病历、找医生,终于在2005年8月找到了答案。原来,1983年3月25日王景芳在铁山矿区医院施行螺丝钉取出术时遇到了麻烦,该院病历明确记载:“手术先后取出钢板近端第二、三颗螺钉,然而因在上钢板近端第一颗螺钉时脱丝,又上得太紧,加之钢板远端是直接打入股骨下端,经各种办法,但要取出十分困难,请示赵院长后决定不取出,不取出对病者也无太大影响。”看到病历,王景芳像掉进了冰窟窿一样,全身不寒而栗。她不明白,为何医院在明知螺钉残留体内的情况下不履行告之义务。
    王景芳此刻想到的是两件事,一是尽快取出螺丝钉,二是找医院讨说法。但她跑遍了成都、重庆的所有医院得到的答复都是“取不了”。今年2月王景芳四处借债赶到了北京积水潭医院检查,这里倒是可以取出,但手术费用就要2万元。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王景芳这些年因为治病已债台高筑,又无任何职业,到哪里去找这一笔巨款呢。无可奈何之际,她以“铁山矿区职工医院两次做左腿矫正术后发现有一颗螺丝钉尚未取出,至今残留在原告体内并发炎症造成原告终日疼痛不止”为由,将对方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2万元,其他损失1万元。法院考虑到王的经济实力,仅收取了一半的诉讼费。
    铁山矿区职工医院认为,原告从1983年3月手术至今已过23年,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原告的请求赔偿权不受法律保护;原告1992年在大竹县医院取钢板时就应当知道自己体内有一颗螺丝钉未取,至今也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原告的请求赔偿权仍不受法律的保护;经过达州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钢板螺丝钉未取出与患者王景芳目前的左膝功能不全无因果关系,系并发症,与患者功能锻炼不足有关,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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