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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26万元判刑五年
2006-10-24 19:06:58 来源:达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官恒 

  近日,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挪用公款案,被告人曾小晏利用电力公司收费员便利,采取收入不存或少存入银行的方式,先后共挪用公款26.5万余元,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曾小晏在任达州市电力公司达县供电公司收费员期间,于2005年11月23日,收到达州市建设水泥厂电费100000元,给交款人肖华开具手工发票后,未入电脑帐,将100000万元现金挪作己用。同时查明:被告人曾小晏于2006年1月21日至同年3月22日,将达州市建设水泥厂交来的电费及当班收取的电费,采取眉睫入少存入银行,第一次挪用后,用第二次挪用的款填补第一次挪用的款等方法,先后挪用公款270000元。2006年3月28日,达县供电公司和达州市建设水泥厂核对电费收缴情况时,被告人曾小晏将尚未消费完余下的35000元及退派力奥汽车一辆折价69995.52元,于同年3月29日退还。超过三个月后,在侦查中,被告人曾小晏已退脏款(含物)价值66605.05元。在审理中,于同年8月15日退赃款50000元。至今尚有148400元无法归还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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